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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浅析 | 上海一男子商场跳楼砸中女顾客,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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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事件回顾

4月23日下午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事件,一男子在上海闵行某商场内坠楼,砸伤一名女顾客,民警迅速到场处置。目前,该跳楼男子因抢救无效死亡,被砸伤女顾客经抢救已无生命危险。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二、
 
  律师分析

1、坠楼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因坠楼者已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虽然刑事责任不予追究,但民事责任仍需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坠楼者已死亡,该由谁承担责任?

如果该坠楼者在坠楼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因此,如果坠楼者有遗产继承人,则继承人应当以其所继承的遗产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果坠楼者无财产继承人的,则由最终继承其遗产的个人或组织负责清偿。

若坠楼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事故发生地商场是否需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顾客在商场营业期间进入商场,商场对顾客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本次事故中伤者虽系因第三人侵权受伤,但侵权人已伤亡,女顾客除了可以向跳楼者的遗产继承人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不足部分还可向商场要求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三、
 
  案例延伸

如果本案的坠楼者并未死亡,责任又有何不同呢?

 

该种情况下需讨论坠楼者是否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以此判定其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若该男子是意外坠楼,则该坠楼事件为意外事件,该男子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若该男子选择在人群拥挤的地方跳楼自杀,并造成了实际的危害结果,则有可能被认为是故意坠楼,需根据《刑法》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
 
   结语

四季可以轮回,花谢了还有来年,雪融了还有明年,但生命只有一次。刑法确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民法规定对生命权的侵权损害责任,均是重视和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权的表现。跳楼自杀者不仅对自己,也可能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严重侵害,且坠楼者不能因为自己的伤亡而逃避法律的规制。最后,愿大家珍爱生命,热爱生活。祝伤者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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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5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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